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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北京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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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5-23 08:5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内、外资新旧政策衔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内资原政策与新法的衔接问题


      (一)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


      问: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实现收入;原政策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应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权属于当期发生的均应作为当期收入。


      实施新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如何确认收入额?


      答: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可以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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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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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5-23 08:55:49 |只看该作者
     二、扣除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工资的扣除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问题


      如何判断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合理性?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2、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界定问题


      问:“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对兼职人员工资是否应视作劳务费支出?


      答: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住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在实务中应结合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按企业相关劳动纪律管理等实质内容判定。对兼职人员工资意见作为劳务费支出。


      3、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问题


      问:实行新法后,内资企业取消计税工资后出现了另一种情况,部分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列支的汽油费、交通费等费用转移到个人“工资薪金”中列支,并以此为基数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扩大了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企业以各种名义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新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人为增加职工工资以扩大“职工福利费”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会承担多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二)关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财产,能否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三)向非金融企业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凭据问题


      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


      答:应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可以到税务局Dai.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


      (四)企业发生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新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合理支出”是否需合法凭证,除发票外其他凭证是否属合法的原始凭证。


      答:除职工工资等特殊项目支出外,企业应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发票的相关支出必须凭符合规定的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扣除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此管理费指哪些?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属于不同法人之间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即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不能扣除的管理费。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1、公益性捐赠扣除基数的确定问题


      新法第九条所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的利润,还是未扣除之前的利润?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是否继续有效?


      答:此政策不再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新政策规范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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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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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9-5-23 08:56:14 |只看该作者
     三、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


      (一)国税管理的货物运输业Dai.开票纳税人在地税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的抵减问题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业Dai.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Dai.开单位在Dai.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但国税的综合征管系统中不反映已代征的信息,“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栏设置为不能录入,企业已缴的税款无法抵减,新的预缴申报表又没有调减项目。如何处理?


      答:暂按原政策执行。


      (二)权益性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日期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股权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处异地经营的被投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把握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准确日期,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是否可按投资方实际收到日期为准?


      答: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可以按照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确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是税法赋予企业正确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三)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问题


      问:新法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如有些工具价值较低(二三百元左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究竟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低值易耗品”?建议从价值标准上适当规定界线,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予以明确区分,以规范和强化财务会计核算。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新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判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能够预计某项非货币资产使用时限超过12个月,且与生产经营有关,无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取得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1、企业取得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的问题


      问:根据新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但若其他企业通过拍卖程序拍到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取得正式发票,该企业的这项固定资产折旧能否从税前扣除?对此政策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新法第十一条第4款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二是可以扣除,因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企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把这项资产进行拍卖,拍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因此可以提取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因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提取折旧已全额得到补偿,所以新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而作为通过拍卖程序拍到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受让方,由于该资产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受让方尚未获得价值补偿,因此应允许其在合理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


      2、企业取得已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认?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讨论稿》的精神,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如A企业2008年1月1日购入B 企业已使用3年的固定资产小汽车(不考虑残值),该汽车原价100万元,B 企业已提取折旧60万,A 企业以40万购入,那么A企业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不是目前新法规定的4年,而是四成新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来确定。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止问题


      问:对于原优惠政策,虽然财税〔2008〕1号明确“除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但目前总局仍没有下发废止文件的具体目录,特别是与财政部合发的文件,如未明确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94)048号、财税〔2000〕84号、财税〔2003〕26号等是否废止,致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税收优惠废止问题理解不一致?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001号)第五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00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此除上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94)048号、财税〔2000〕84号、财税〔2003〕26号等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不再执行。


      二、新法实施后部分原税收优惠的继续执行问题


      (一)2008年(不含)以前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用过渡性税收优惠问题


      问:2008年(不含)以前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是否执行到期满,2008年新认定的是否享受减计收入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8]1号和国发[2007]39号的规定,原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政策既不属于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因此200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新法后不能再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到期满。但可以根据新法规定申请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是否继续延用的问题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是否继续延用?


      答:不再继续执行,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对企业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该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答:该条款已停止执行。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中“持有”的界定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对“持有”如何界定?是指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还是指兑付取得的利息?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仍暂按财税字〔2002〕48号的规定,“按照纳税人提供国债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计算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确认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新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认定?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仍暂按原方法执行,由北京市技术市场认定管理办公室对企业的技术转让进行认定。


      五、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新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持有满2年如何确定,是按会计年度还是按自投资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二)企业在实施新法前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能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三)追加投资(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能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答复意见如下:


      (一)建议持有“满2年”是指自投资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二)考虑到此项政策属于保留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实施新法前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三)除初始投资额外,企业符合条件的追回投资(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也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09-5-23 08:58:20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11-28 13:5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9-5-23 09:15: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学习了学习了O(∩_∩)O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 签到天数: 11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09-5-23 09:21:03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3656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09-5-23 14:38: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好好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5-24 14:47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09-6-18 09:33:52 |只看该作者
    查下面的内容便于学习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4-2 15:5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9#
    发表于 2009-7-25 15:58:29 |只看该作者
    流连戏蝶时时舞,
    自在娇莺恰恰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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