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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怎么理解国税函[2009]221号?(原创)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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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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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5-13 21:3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怎么理解国税函[2009]221号?
    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 Qianyihu 浏览 47 发布时间 09/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中飞的学习体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2008年不执行。这样就会出现这个情况:
    一个执行9%税率的总机构在2008年在一个25%税率的地方设的分支机构所预的税款,在总机构所在地可以退税?总局是不是以前的事就算了的意思?
    很多文件都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他比较例外。
    结论:这个文件是个补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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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2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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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5-14 09:27:1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件是个补丁文件。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5-14 21:21:31 |只看该作者
    有空了,我的荷包啊,钱啊,真郁闷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3277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9-5-14 21:54:10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8〕28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转贴)

    一、符合“汇缴”的条件(铁路、邮政、银行、石油天然气等不适用本办法)
    1、居民企业
    2、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
    3、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称分支机构)的企业。
    二、汇缴办法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三、 “不就地预缴”的规定
    1、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生门”的经营收入等分开核算的,可将“独生门”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否则,不就地预缴。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 。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以上这些分支机构,虽然跨地区经营,但也不就地预缴,只能是在总机构汇缴。
    四、相关规定
    1、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4:(看完例1、2、3后再看本例题)假如上海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50万元;上海(浦东开发区)的税率是15%;大连150万元,正常税率25%
    上海=350×15%=52.5万元
    大连=150×25%=37.5万元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五、税款预缴
    (一)预缴比例
    (第十九条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预缴的两种形式
    1、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例如1:长春市的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第一季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在上海、大连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公摊,即:上海25万元;在连25万元。要求: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摊下去,分支机构15日内入库。剩下的50万元,由长春市的总机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就地预缴(中央地方各25万元)。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2:长春市的总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应纳所得税额200万元,在上海、大连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公摊,即:上海50万元;在连50万元。要求: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摊下去,分支机构15日内入库。剩下的100万元,由长春市的总机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就地预缴(中央地方各50万元)。
    注: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六、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七、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例如3:上海的2006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职工工资500万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大连经营收入2000万元,职工工资200万元,资产总额1500万元。
    上海=0.35×(5000/7000)+0.35×(500/ 700)+0.30×(3000/4500)
        =0.25+0.25+0.2    =0.7
    大连=0.35×(2000/7000)+0.35×(200 700)+0.30×(1500/4500)
        =0.1+0.1+0.1     =0.3
    以例题1为例,应纳税额100万元,其中50在上海、大连之间分摊
        上海=0.7×50=35万元
        大连=0.3×50=15万元
    八、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1、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3、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4、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九、征收管理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填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3、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8、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分配表》,对其进行查验核对。
    发现有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10、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2008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分配比例有效期:  2008年 1 月 1 日 至   08 年6 月 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长春市BBB          
    分支机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上海  5000  500  3000  8500  0.7  
       大连  2000  200  1500  3700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我省省关于汇总纳税的规定 (财预[2008]147号)
    一、总机构在我省的,税务机关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
    中央60%、
    省级20%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中央20%(待分配)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20%”。
    二、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
    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将60%部分缴入中央国库,
    40%部分暂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三、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暂时由总机构统一将6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5a/10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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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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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5-18 21:58:37 |只看该作者
    广东地税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的政策文件,一些规定对我们现在的年度申报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需要修改省局大集中系统,省局现已对下述问题安排修改大集中系统的相关设置,在系统未修改上线前,对下述问题的处理,做一些解释并提出以下一些暂处理意见,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1、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此,省局大集中系统已关闭了实行B类申报的企业填报优惠政策附表的“小型微利企业”,网报系统也对预缴的B类做了相同处理,现正在处理B类年度申报不能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的功能。
    2、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人数的方法与省局大集中系统的规则有不同,省局现正在修改系统,但未停止受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因此,在修改上线前,报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请主管税务机关注意新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主要的是增加、修改了粤国税发【2009】66号文规定要求报备的一些资料,省局正在对这些资料完善系统,但现有系统仍在运行,已报备的,但按照新文件的规定要补充的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补充报送的时间。具体规定可见省局的文件规定。
    2、高新技术企业原采取简易备案的方式,但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和省局转发的意见,高新技术企业将改为登记备案方式,在省局大集中系统未完成修改系统前,已按照简易备案处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应的资料。
    三、关于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问题
    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的规定,地区税率差总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因此,系统原按照总机构适用税率计算税额的办法要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办法是:1、系统默认主表27行=25行×26行,但对在信息维护表中做了该年度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身份的纳税人,允许修改27行数据;2、将专门发布适用于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机构适用的电子申报表,解除主表27行=25行×26行限制;3、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采取门前申报(纸质申报和盘报),不接收网报。4、由于时间关系,有关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机构计算税额的方法,如何确定计算的准确性,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处理,省局今后将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为保证这类纳税人的申报及时问题,请各地先行做好该类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以使系统修改上线后能顺利上报
    据了解,今年的汇缴期将不会延长。

    2009年5月1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4 10:08
  • 签到天数: 21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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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7-14 17:15: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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