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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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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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地开发大型购物休闲广场项目,一般七层以下为商场部分,七层以上为对外销售的住宅。商场部分是地产公司出租给关联子公司进行经营。开发的商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的规定:开发产品不转作固定资产,就不视为销售,但不能提取折旧,企业是可以自已选择的。 但我公司在沈阳开发的项目,自建出租商场部分,沈阳国税局要求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视为销售,不管企业是否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但是大连地税局回答,只要不转作开发产品,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沈阳国税不认可大连地税的答复。 这种自建出租行为,不转作固定资产究竟缴不缴企业所得税?
同一税务行为,不同地区税务局出现不同的税务结论。这样的问题基层税务局都弄不清楚,我们企业该咋办啊! 我觉得关于这个问题,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不缴税,是辽宁国税执法偏离的,但是如果当时税务文件制定的非常明确,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附大连地税的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开发产品自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休闲购物广场项目,共30层,其中:地上六层为商场,建成后由公司自营,用于商业经营。六层以上为住宅,对外出售。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公司只对出售的住宅部分办理了预售许可证。 现在商场部分已经投入营业,我们现在不转作固定资产处理,继续放在开发产品中核算,同时不计提折旧。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可以,税务是否认可?
答复: 你公司对开发建造的商场不转固定资产同时不提取折旧,是可以的。但同时要提醒你:对商场自营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该部分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不能结转扣除。 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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