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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拆迁户的额外补偿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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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2-26 14:01: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公司正在开发一小区,该小区地皮由两部分组成:某大型单位搬迁遗留厂址及该大型单位宿舍,宿舍约1000住户(其中150套房改后已由该单位职工出售给其他人员)。该部分待拆迁房子评估价为每平米4000元,我们开发的房子大约每平米卖5500元。

职工宿舍的拆迁工作由市拆迁办负责,我们公司不与原住户直接打交道。

现一期已完工(厂址的部分),但二期尚未开工(该部分居民特别是单位职工联合拒不搬迁),要求提高补偿标准(但拆迁办不同意)。

事情陷入僵局,现在拆迁办的协调下,我方领导同意与该单位职工达成在拆迁办的补偿标准之外额外补偿每平米1800元(但不通过拆迁办)。领导让俺落实一下:
1、如果这些钱直接给这些居民,俺们可不直接做进土地成本?
2、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有风险吗?
3、必须取得发票吗?(很难取得啊)

先多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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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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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2-26 14:45: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贵公司和动迁办之间关于追加补偿的协议( 附动迁办已支付动迁户明细),这样动迁户和追加补偿标准都有,凭补偿明细表,领取人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你们应该补缴契税(拆迁补偿作为土地成本 要缴纳契税),而且不论你最终是否按照土地成本核算,我认为契税都要缴,土地增值税清剿认定成本应该没有问题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2-27 13:59:17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缴契税也合适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3-4 11:37:01 |只看该作者
    补交契税要看你的土地出让合同是那一年签的。在07年以前土地合同是不交契税的,额外补偿就不用交。07年以后国家出了新政策,土地出让合同就要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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