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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扣除规定比较.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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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扣除规定比较
当前,较高的利息支出成为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问题。然而,企业不仅应关注利息负担本身,而且应关注利息支出相关的涉税扣除规定,因为利息支出能否扣除、如何扣除,直接影响到企业相关税款金额大小。不同税种对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不尽相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未必就能扣除,反之亦然。因此,准确掌握利息支出扣除的税收规定尤为重要。本文简要介绍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规定,并进行比较。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1.应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的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一般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3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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