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
开发商“买房赠家电”的节税技巧
作者:段光勋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一精装修的高档住宅小区。销售时,该开发商采取了“买房赠送家用电器”的营销策略。从税收筹划角度看,此种营销策略会导致房企多缴税。
假设该小区有住宅1800套,开发商赠送每户业主家用电器的成本为6万元,总价值10800万元。为便于分析,在销售中与流转税相关的附加税费忽略不计。
(一)涉税分析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该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采取“买房赠送家用电器”的促销方式,将外购的家用电器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该视同销售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缴纳增值税。那么,开发商外购家用电器每户6万元(含税),按小规模纳税人考虑,每户应该缴纳增值税为:6÷(1+3%)×(1+10%)×3%=0.19(万元);因此,开发商此次促销需缴纳增值税为:0.19×1800=342(万元)
2、营业税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