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1998-1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两个文件来看,第一个文件好理解,但是第二个文件,好像不太好理解,什么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总觉得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