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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 如何正确使用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
专家你好: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项目,在2006年开始预售,现在房屋竣工手续已经完毕,有些住宅的实测报告建筑面积比预售时的面积有所变化 ,有的增加有的减少,增加面积的要补房款,少的要退款。下一步就要办理产权证了。我的问题是:
1、增加面积的部分,公司在收到增加的房款时,是将06年开具的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收回,作废处理,同时开具新的结算发票吗?
2、减少面积的部分,公司在退款时,也是将06年开具的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收回,作废处理,同时开具新的结算发票吗?
3、07年初开具的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也是这样处理的吗?
上述面积变化的客户持新开具的结算发票到相关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证吧。
上述住宅在预售时,开具发票是如下流程:
1、如果一次性付款客户,收款时只开具预收款发票,等项目全部竣工后,实测报告确定建筑面积后,最终开具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
2、如果是按揭贷款客户,在收到首付款和银行放贷款项的款时,每一笔都开具预售款发票,但是住宅按揭贷款下来时,客户到房产及银行、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需向客户开具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相关部门要求企业提供)。
如果在预售阶段就开具结算发票,导致在项目竣工后,实测的建筑面积与预售时的建筑面积不符。。
销售现房就不会出现上述问题。地产公司在预售时面积相对竣工实测面积是不准的,因此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整个地产行业普遍存在。个人认为,根据行业的特点,应该是实测之后再开具结算发票,就不会出现大量结算发票做废的情况。
但是相关部门不配套,在预售阶段要求地产公司开具结算发票,来办理相关手续。
附地税在网上以前咨询的回答:买商品房己付清全款,开发商是否应该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商品销售(结算)专用发票》?
2007-10-18 [来源]票证管理所
问题:你好,我于今年购买的期房,首付款已经交了,组合贷款也已经办完了,但是开发商只给我开具了首付款发票(发票名头是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发票,地税局监制),不给开全额发票,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是否有权向开发商所要全额发票?
答复: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己付清全款的,开发商应给消费者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商品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如被拒绝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投诉。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现将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开出后,实测商品房面积有变
购房金额发生变化时,应收回原开出的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作废,重新开具商
品房销售(结算)发票。
衷心感谢您对大连地税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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