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相关税收政策以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公司甲供材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供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全部材料或主要材料,这主要是基于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等的考虑。 二、甲供材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此条款解读为: 1、建筑业的纳税人是指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不仅仅指建筑施工企业; 2、建筑劳务划分为:装饰性建筑劳务和非装饰性建筑劳务; 3、装饰性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既不包括甲供设备也不包括甲供材料; 4、非装饰性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营业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为办理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以上内容摘自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三)税法对设备和材料概念的规定 设备的概念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列示,但自2009年12月1日起住建部公告第387号《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详细列举了设备的范围。应当遵照执行。 材料是单一的、设备是成套的,只要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提供的成套的物资都可以视为设备。如通风设备、载运设备,卫浴设备、电力设备、厨房设备、门禁设备等,但不包括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设备。 三、甲供材的特殊形式--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①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②自产货物的行为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文解决了生产企业混合销售行为货物价值既交营业税又交增值税的重复纳税行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注意事项 1、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明合同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以避免甲方提供的材料产生的营业税,施工企业不愿承担的情况。 2、开发企业与商贸企业只能签订购销合同,而不能签订含工程施工内容的合同,商贸企业有建筑业资质的除外。 3、开发企业与有建筑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鉴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将材料或设备的金额与安装的金额签订明确。并由其分别向开发企业提供建筑业发票和材料发票。 五、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1、购买材料时 借:库存材料 ***元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元 2、施工企业领用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施工企业 ***元 贷:库存材料 ***元 或 借:开发成本 ***元 贷:库存材料 ***元 第2种处理情况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容易出现以领抵用多进成本的情况,税务局会不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