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70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准则]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工费经费等还要计提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8-24 17:12: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
    1、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2、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由此可见,作为职工薪酬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基础、提取比例等,不是由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所规范的,该准则只规范该些费用的如何核算。

    一、职工福利费
    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提取依据为原《企业财务通则》(1993)及其相关的行业财务制度。随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发布,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因此,职工福利费不再实行强制提取制度。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有关规定中的第2条办理,或者直接按实列支。

    二、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因此,工会经费的提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提取基础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提取比例为2%。

    工会经费提取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有关规定中的第1条办理。

    三、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的有关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因此,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取基础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提取比例为1.5%、2.5%。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有关规定中的第1条办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8-8-24 17:53:06 |只看该作者
    下载收藏了,谢谢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