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15 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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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要交房产税吗?
会计制度:
A.2001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管理,不需要计入房屋价值。财会[2001]43号第九问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B.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土地,应当先计入无形资产,按规定的年限摊销,待建房时,将土地的折余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屋的成本。
C.自2007年后购买的土地,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管理,不再计入房屋的价值;但随房屋一并购进的土地,应当在合同和发票上分别注明房屋和土地的价款,将土地计入无形资产,不能分别核算或计算土地价款的,应当一并计入房屋的价款。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2009年以前,(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009年以后,(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不仅局限于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因此,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否结转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下,都应该计入房屋原价计算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银行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稽便函〔2008〕10号)文中明确,对中国银行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论财务处理如何,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由此可见,税法的立法原意是房屋原价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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