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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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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17 16:2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
    职工福利 2010-01-06 09:09:07 阅读20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
    财务规定
    税法规定
    对比分析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未明确
    财企[2009]242号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相一致。即,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实务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3、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为职工午餐的支出。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4、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1、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原3号文此处规定曾引起争议。
    2、“集体宿舍”相关费用财务上明确为福利费,税法上没有明确。可以理解为为职工提供的一种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来处理。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明确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两文件关于其他职工福利费规定的差异:
    1、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财务和税法上都作为福利费。
    2、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3、独生子女费,财务规定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
    2、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3、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对比两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现金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作工资处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09年11月12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尽管财企[2009]242号是从2009年11月12日起执行,但企业是否要做会计政策的追溯调整,还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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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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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17 20:52:4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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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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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18 10:11: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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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18 15:28:02 |只看该作者
    有对比才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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