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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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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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6]
甲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当期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也不作为资产,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96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60万元,未来支付的租金总额,即计税基础为1060万元。
虽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故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合并中不允许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7]
甲企业以2000万元购入乙企业100%的净资产,该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购买日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均为1800万元,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则产生1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可以确认2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简单账务处理为借记净资产18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万元;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借方差额225万元作为商誉确认。但是税法上认可的商誉为0,若再考虑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进一步加大商誉的价值,从而又产生新的商誉,如此循环,不可穷尽,所以,新准则规定,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企业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预计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按照会计规定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投资的成本或其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从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能够控制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转回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8]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购入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投资当年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5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的调整因素,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255万元。假设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l5%.乙公司在会计期末未制定任何利润分配方案,除该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均不存在期初余额。
甲公司的第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55
贷:投资收益 255
按照权益法的核算原则,取得投资当年年末,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255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55万元。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持有期间不变,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5万元。甲公司应按适用税率的差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0[850÷85%×30%×(25%-1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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