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24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稽查] 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论处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5 06:46: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户电力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少记销售收入行为。在稽查局对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第二天,该电力企业在稽查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检查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2009年5月补缴2008年度税款),现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这一做法形成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企业自查并补缴了税款,不同时具备偷税的三个条件,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但要按税款所属期加收滞纳金;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才自查补税,说明其了解税收政策,属于欺骗隐瞒性质,应按偷税处罚。请问企业这种行为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是否按偷税处理?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客观上表现为纳税入实施了以下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案情,该电力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部分销售收入税款,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同时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已经构成偷税。虽然该电力企业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主动补缴了税款,但这并不影响偷税行为的成立,只是减轻了偷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该企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