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359|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出纳入门] 银行没收假 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8-3 05:4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银行没收假 币款,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持有、使用**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企业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失误而收取**,进而被银行没收的情形,虽然可能不至于导致刑事责任,但如果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被没收的**,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国家税收利益买单显然是违背税法精神的。

  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该由责任人赔偿。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8-3 09:43:30 |只看该作者
哈哈,挺有趣,一般很少碰到啊,碰到的,都是出纳自己赔。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4-19 09:3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8-16 16:44:45 |只看该作者
    只能花钱买教训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8-19 15:37:11 |只看该作者
    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1-27 11:00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09-8-25 11:16:53 |只看该作者
    碰到了就自认倒霉吧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