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日前,浙江财政厅发布通知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通知》规定,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
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杭财农[2009]905号 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8号)规定,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现将有关契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在报名时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中,已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
2.新公司按约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时,其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中申请约定相一致。
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三、纳税申报材料: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纳税人需提供《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国土管理部门同意调整承受主体的简复单、经工商盖章确认的新公司章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划红线图、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来我局办理纳税申报,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