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子做账对么?
我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设计院的审图费xxxx元.已收到对方开来的发票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审图费
贷:银行存款
还是借应付账款--设计院呢呢?
还有之前在贴上看到
甲: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可是我又在另一网上看到这样的解释:
乙: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这两种说法我都混淆了..请高手赐教
目前我公司是像乙说的做账的:把支付的手续费...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年审费....都是放到长期待摊费用里的....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就转入当期损益...现在我们还在筹建期间...等工程竣工验收后我是否像前面说的那样做转入当期损益.....或则说像甲说的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在2008年之前的账按乙的说法做2008年以后就按甲的说法就直接当期损益...问题是2008年所作的账跟乙的说法一样..要是按照甲的说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那2008年的账要怎么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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