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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谨防送礼送出大麻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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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7-1 15:24: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谨防送礼送出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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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中国税务报》“税务危机”专栏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了一些规定。笔者认为,该通知确定的原则是:与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赠品不征个税,比如折扣销售、积分送礼等等;间接相关的赠品则要征收个税。与过去相比,对赠品的征税尺度有所放宽,但是由于企业销售活动促销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该通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政策执行上可能产生争议,纳税人仍然需要谨慎处理赠品的个税问题,以免送礼送出大麻烦。
    笔者认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能在以下问题上产生争议,影响政策的执行。
    争议一:纳税主体如何判断?该通知中出现了四个主体,即企业、单位、个人和顾客,其中第二条中有“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规定,主体过多,难以把握。比如“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如何界定?要界定“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需要首先确定哪些人员是本单位人员。按目前的情况,与本单位有关的人员包括三种:一是本公司正式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形成劳动关系;二是劳务派遣工;三是向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以及离退休、返聘人员等。本单位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以人员的身份来划分征免税欠妥当。本单位员工也是消费者,也是顾客,不能按照其身份来划分征免税。如果以身份确定征免税是为了防止企业借此为职工搞福利,逃避缴纳个税,这种担心有点多余,因为《税收征管法》对此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争议二:对免征个税的赠品是否有限制?该通知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税。此条规定可能引发很大的争议。从字面规定看,只要是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中发生的赠品,就免征个税。那么,对赠品的价值有没有限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其实没有产品和赠品之说,只要对外销售的都是产品,只不过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给它起了不同的名字以便于促销而已。以企业销售产品时的名称的不同、形式的不同来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给关联交易避税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另外,上述规定中的“买话费送手机”免征个税,仅仅指这项行为还是指所有的买行为送产品都不征个税?是否可以延伸到买行为送行为都不征收个税呢?如果卖服务送产品确实不征收个税,可以让人有无限的想象空间。
    笔者认为,不能仅以活动的名称和参加人员的归属来确定是否征税,而应以实际发生业务的属性来确定是否征税,这样才能减少争议,堵塞漏洞。对于纳税人而言,鉴于赠送礼品的个税政策还存在上述不确定的内容,在应用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慎重处理。不能因为征税尺度有所放松,就以不合理的价格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进行交易避税,这样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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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中国税务报》“税务危机”专栏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了一些规定。笔者认为,该通知确定的原则是:与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赠品不征个税,比如折扣销售、积分送礼等等;间接相关的赠品则要征收个税。与过去相比,对赠品的征税尺度有所放宽,但是由于企业销售活动促销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该通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政策执行上可能产生争议,纳税人仍然需要谨慎处理赠品的个税问题,以免送礼送出大麻烦。
    笔者认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能在以下问题上产生争议,影响政策的执行。
    争议一:纳税主体如何判断?该通知中出现了四个主体,即企业、单位、个人和顾客,其中第二条中有“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规定,主体过多,难以把握。比如“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如何界定?要界定“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需要首先确定哪些人员是本单位人员。按目前的情况,与本单位有关的人员包括三种:一是本公司正式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形成劳动关系;二是劳务派遣工;三是向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以及离退休、返聘人员等。本单位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以人员的身份来划分征免税欠妥当。本单位员工也是消费者,也是顾客,不能按照其身份来划分征免税。如果以身份确定征免税是为了防止企业借此为职工搞福利,逃避缴纳个税,这种担心有点多余,因为《税收征管法》对此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争议二:对免征个税的赠品是否有限制?该通知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税。此条规定可能引发很大的争议。从字面规定看,只要是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中发生的赠品,就免征个税。那么,对赠品的价值有没有限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其实没有产品和赠品之说,只要对外销售的都是产品,只不过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给它起了不同的名字以便于促销而已。以企业销售产品时的名称的不同、形式的不同来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给关联交易避税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另外,上述规定中的“买话费送手机”免征个税,仅仅指这项行为还是指所有的买行为送产品都不征个税?是否可以延伸到买行为送行为都不征收个税呢?如果卖服务送产品确实不征收个税,可以让人有无限的想象空间。
    笔者认为,不能仅以活动的名称和参加人员的归属来确定是否征税,而应以实际发生业务的属性来确定是否征税,这样才能减少争议,堵塞漏洞。对于纳税人而言,鉴于赠送礼品的个税政策还存在上述不确定的内容,在应用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慎重处理。不能因为征税尺度有所放松,就以不合理的价格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进行交易避税,这样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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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8-21 21:15
  • 签到天数: 17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7-1 22:09:52 |只看该作者
    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23 14:55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1-7-2 10:23:34 |只看该作者
    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6-16 11:46
  • 签到天数: 663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1-7-17 19:41:32 |只看该作者

    333

    学习了,谢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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