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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新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三个问题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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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6-12 13:1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三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徐锡峰 日期:2008-04-29来源:中国税网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国税总局于20081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B类适用于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同时也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现笔者将有关问题汇总下来,与读者一起探讨。
    一、关于(月)季度预缴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
    原来申报表有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原来的申报表规定是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行申报缴纳税款。但是新的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那么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些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亏损弥补这一栏,因此,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而一些税务机关却认为如果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允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合理的,首先从会计角度说,利润总额具有连续性,上年亏损今年就会通过账延续下来,也就是间接弥补亏损了,至于税法调整的是否应补缴税款,可以通过汇算清缴解决,新法季报表样中虽没有设弥补亏损这栏,但并不说明企业的亏损就不能弥补,若规定不允许让企业弥补亏损就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矛盾,同时(月)季度申报表不弥补亏损,等到年底汇算时再弥补,那就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是可以弥补的,通过用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扣除亏损后有利润的,再按25%缴税。而另外还存在着一种观点,那就是既然没有规定是否能够弥补亏损,就直接按照其他预缴方法来直接预缴,就回避了是否能够弥补这个问题。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自200811日起废止,对核定征收企业原有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政策同时废止,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这是因为原来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两档照顾性税率,但是新的新报表税率栏是固定为2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属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一种,填列在减免的所得税额栏。
    三、关于总分机构预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分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进行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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