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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关于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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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25 21:02: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征便函〔200818号文件精神,现将《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开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经证的开具管理权限
    浙国税征〔200622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按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确定;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按流转税的征管范围确定。凡属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发生外出经营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凡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发生外出经营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外经证的开具时间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外出经营注册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遗留问题的处理
    根据浙国税征〔200622号文件规定,对于原来在地税机关开具而现在应由国税机关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各单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导和解释工作。对于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在外出生产经营活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各单位请尽快进行一次梳理统计,统一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辅导工作,使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今后新发生的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以执行。

    五、根据《杭国税征〔2008210号》文件规定,外经证的开具和销号属于同城通办事项。各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开具和销号信息会通过征管辅助系统,自动向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反馈、提示。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密切关注纳税人的申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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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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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9-8-25 14:37:08 |只看该作者
    外经证属国税开还是地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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