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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开发产品投资入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规定各不同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20 15:42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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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10 17:52: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以所开发的物业投资入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规定是不同的。1、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就是共担风险不征;不担风险,例如收取固定收益征;股权转让时不征。

    2、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投资入股被排除在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之外。

    3、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入股视同销售,要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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