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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土地增值税的税案分析
基本案例
某市地税征管分局2007年4月在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某集团公司将位于繁华地段一幢1000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以账面原价1000元/平方米的明显低价转让给下属子公司,2006年在转让时只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没有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处理结果
纳税评估岗发现情况后,立即向主管局长作了汇报,该地税征管分局派员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发现该办公大楼旁边同类楼价出售为5000元/平方米。该地税征管分局经查实其明显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后,按照同类房地产出售价格作为评估价格,按5000元/平方米向该集团公司征收了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并要求企业调整相关账户。调查中核实该办公大楼建于2001年12月,2002年1月投入使用,当时办理房产证时按结算价1000万元的发票金额缴纳3%的契税30万元。
案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应按5%缴纳营业税,该集团公司应补营业税及附加:
10000×(5000-1000)×5%=2000000(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000×7%=14000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2000000×3%=60000(元);
小计2000000+140000+60000=2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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