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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某房地产公司逃税失败案例:用咨询费发票顶替高息利息发票受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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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5 17:2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大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账面列支咨询费高达2000万元。是什么咨询项目这么昂贵?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深入检查。

  稽查人员先调出了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显示,由9家不同的投资公司开具的写有“咨询费”的服务项目、金额在9万元~700万元之间不等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共计22张,而且每个投资公司都与其签订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从表面上看,这一切都合情合理合法,滴水不漏。



  但稽查人员仔细比对每一张发票,竟然发现所有的发票全都是同一个笔迹开出的,发票的号码也不是连续的。显然,这些发票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但为何不是出自同一单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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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5 14:09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10-5 17:32:55 |只看该作者
    额~真厉害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9-25 00:17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9-10-7 10:58: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共享、
    谢谢共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0-19 20:19:3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想看看
    谢谢共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0 16:3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9-10-20 00:21:4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大连的事  感兴趣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5-11 10:2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09-10-20 10:18:59 |只看该作者
    看    看,学  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 10:32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09-10-21 16:18:50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5.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第六条“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之规定,若房地产公司将前述商场转作固定资产的,则应当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房地产公司仅将该房地产对外出租,但未将其转作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开发成本的,则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行,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立项时即明确所建成的房地产作为商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并非作为开发产品用于销售的,则我们认为,参照前述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6.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7.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8.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之规定,该等房地产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当然应在完工后转作公司的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而且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公司从事商业广场的开发,自建商业广场后出租,是否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5.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第六条“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之规定,若房地产公司将前述商场转作固定资产的,则应当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房地产公司仅将该房地产对外出租,但未将其转作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开发成本的,则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行,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立项时即明确所建成的房地产作为商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并非作为开发产品用于销售的,则我们认为,参照前述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6.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7.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8.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之规定,该等房地产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当然应在完工后转作公司的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而且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22112-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28 11:01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09-10-23 10:37:04 |只看该作者
    看看税务机关是怎么处理的,此种应该如何做税收筹划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9-10-23 17:06:22 |只看该作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临时设施
    ' ?6 {1 _9 W# d9 X3 n8 Q, W                    贷:银行存款
    2 S. e, u( ^1 K' B: Z2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9-10-23 17:13:36 |只看该作者

    看下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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