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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重点行业的财税管理——建筑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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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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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0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编者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总体环境的不断优化,房地产行业应运而蓬勃崛起,从而带动了与之紧密相关的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这不仅使得各类建筑建材等行业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地方财政提供了较为充裕的税源。但是目前建筑业存在的问题较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等,随着国家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建筑业的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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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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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04: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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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04:54 |只看该作者

    1、建筑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广大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确认上,和产品销售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本帖只在此探讨建造合同法准则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业务处理,与生产性企业相同的核算不在此做探讨。

      (一)工程施工

      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核算工程合同成本,在合同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人工费(项目/部门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

      (5)分包成本(项目/部门核算)

      (6)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下设下列明细科目:

      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门核算)

      职工福利费(项目/部门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部门核算)

      办公费(项目/部门核算)

      差旅费(项目/部门核算)

      财产保险费(项目/部门核算)

      工程保修费(项目/部门核算)

      排污费(项目/部门核算)

      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检验试验费(项目/部门核算)

      外单位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项目/部门核算)

      取暖费(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

      核算工程毛利,具体的设置根据企业需要选择,不一定非要设置这些会计科目。特别是间接费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设置。

      (二)机械作业

      该科目主要是针对建筑企业有单独的设备管理部门为各项目提供设备发生的费用及内部结算的台班的核算。相当于制造待业的“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针对本公司的设备设置单机核算,准确核算每台大型或者主要设备每个台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况下,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工资及附加(部门/设备核算)

      燃料及动力(部门/设备核算)

      折旧费(部门/设备核算)

      配件及修理费(部门/设备核算)

      间接费用(部门/设备核算)

      (三)应收账款

      1、应收工程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账款

      2、应收销货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施工企业应收产品销售货款

      3、应收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根据合同及结算业主暂扣的工程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四)应付账款

      1、应付购货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购货款、设备款等。

      2、应付分包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分包工程款

      3、暂估应付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暂估入账的款项(包括材料暂估入账及分包工程款的暂估入账)。

      4、应付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五)工程结算(往来单位/项目核算)

      核算根据业主进度报表签证资料或者工程结算的款项。

      (六)主营业务收入(手工账可不用以下明细科目,只需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即可)

      1、目标成本

      目标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人工费(项目/部门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

      (5)间接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税金(项目/部门核算)

      3、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公司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5、公司利润(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会计科目的设置基本与其他行业的科目设置相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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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06:31 |只看该作者

    2、建筑施工企业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利弊分析

    一、完工百分比法概述

      (一)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前提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前提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具体表现在:

      第一,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该前提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订立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的,则说明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表现为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与合同的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意味着企业能够收回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如果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双方都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不能够流人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第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该前提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时应采用倒挤的方式处理,以避免出现误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总收入-以前年度确认过的收入
    最后一年的合同毛利=总收入-合同实际总成本-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利弊

      (一)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

      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效结合了施工企业的特点,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上。建设工程项目形体高大、结构繁杂、造价高、施工周期长,项目从订立建造合同到工程竣工办理结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规定保修若干时间,项目建设工作才算完成。如何才能更准确、真实、客观地核算收入、成本,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目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要求,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上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成本,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使建筑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和成本上找到了依据,从而避免各会计期间的工程收入、费用及收益产生大的波动。同时,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利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合理地确认收入,保证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第二,敦促企业健全各项成本核算制度,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认完工百分比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工作量)及预计合同总成本(或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归集各类成本。首先,预计总成本要做到准确、不陈旧、不偏差。如果预计总成本不真实,或者估计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收入成本的确认。其次,实际发生的成本要做到真实,及时归集,及时入账。对内,外包或劳务协作队伍等要及时收方与计价,保证当月发生的成本归集到当月。分包成本人账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企业合同成本确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建造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采用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因此,对企业(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企业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对外,业主的工程结算也要及时,早日批复,早日列入当月的工程结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的差额不会很大。只有在预计总成本合理、实际成本及时归集到位的情况下,完工百分比才会准确,确认的收入成本才真实。

      第三,保证各财务指标的相对稳定性。当选择完工百分比法时,各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及由此计算的财务指标一般不会产生大的波动。在合理预计总成本及合同毛利的情况下,确认的收入不会有很大变动,由此利润变动幅度也不会很大。对于资产负债表,完工百分比影响的主要项目是存货及预收账款,根据准则要求,一般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差额进入了存货,反之则进入预收账款,在业主计价及时、工程成本归集到位的情况下,这两个项目的金额都不会很大,变动幅度也不明显,由此产生的财务指标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波动。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缺点

      完工百分比法的缺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为管理者提供了利润操作空间。通常,对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企业可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但在实务中,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使有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因此,只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计算合同成本,才能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反之,预计总成本的不真实,或者预计总成本陈旧,产生的利润都是不真实的。企业经营者有时会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往往要求财务人员根据考核的需要人为调节利润,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为调节利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其次,导致资产或负债的不真实性。在实务中,建设单位(业主)按工作量签订单认可的收入大多低于企业按完工进度计算确认的收入,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作量签证通常滞后于结算收入认可的会计期间。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预计成本,导致按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度被高估。实行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对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该工作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有可能降低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并且建造合同的不确定性相当大,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价值较大,生产周期很长,经常发生工程变更,引起合同总造价的变化;此外,合同实际成本受市价的影响也较大,难以准确预计,影响了完工进度的计算,所有这一切都会导致资产或负债的不真实。

      第三,存在税务问题。首先,营业税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一般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根据收入计提税金,但真正缴纳税金时间要等到业主的拨款,一般业主要求拨多少款开多少发票,因此,对应交税费科目结平周期较长,必须到工程全部结算后才能结清,但是,施工企业不可能只有一个施工项目,从而形成应交税费账户的长期悬账,这样“应交税费”中的余额并不反映纳税的现实义务。其次,企业所得税问题。税法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个与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但按准则的要求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产生的利润要立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目前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对于资金流量本来就不足的施工企业来说,负担必定要加重。

      完工百分比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弊端,但目前仍是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成本的理想方法。只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建立并完善各项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地预计总成本。及时地归集实际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成本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理论界也应该积极探讨更好的方法来确认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推进施工企业财务核算工作走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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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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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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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08:01 |只看该作者

    3、出包建筑安装工程会计核算举例

    在出包建筑安装工程时,建设单位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出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主要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预算造价支付的工程价款,因此,出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核算主要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核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终结算。上半月(或上、中旬)分别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价值的1/2或1/3,由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月末结算时,再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已经预付的部分。

      (2)分段结算。在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以实行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的办法。具体做法为:将一个单位的工程按照形象进度划分为几个阶段(部位),按完成段落分次预支工程价款。

      (3)分次(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为了简化预支和结算手续,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以实行分次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规定,预支工程价款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计划所列工程进度,编制“工程价款预支账单”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建设银行办理预支手续。预支的工程款,应在月终或竣工结算时抵充应付的工程款;结算工程价款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成工程的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连同已完工程月报(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报告)送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交建设银行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

      无论采取那种结算办法,竣工后都应办理竣工结算。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期限,现行结算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尾款的比例,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订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结清;如果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也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二、预付备料款拨付与扣回的结算

      (1)预付备料款。预付备料款是为了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一定比例向施工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备料款的预付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工作量的30%,大量采购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备料款额度在安装工程中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比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备料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建设银行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和工期长短,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分类确定。

      预付备料款的拨付不得超过规定的额度。凡是实行全包料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将预付备料款一次全部拨给施工单位;凡是实行半包料或包部分材料的,应按施工单位的包料比重,相应地减少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包工不包料的,则不应拨付备料款。对跨年度的工程,应按下年度出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规定的预付备料款额度,重新计算应预付的备料款数额,并进行调整。

      预付材料款数额=出包工程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

      (2)预付备料款的起扣时间(亦称起扣点)。随着施工生产的不断进行,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储备量将逐渐减少。因此,当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建设单位就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时间就是预付备料款的起扣时间(即起扣点),原则上应以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刚好等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就可以开始扣回。

      因为未完工程材料费需要量=未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预付备料款,所以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当公式成立时,建设单位就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为便于计算,一般用已完工价值表示。

      起扣点(预付备料款起扣时已完工价值)=年度出包工程总值-未完工程价值=年度出包工程总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

      在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之后,建设单位在每次支付工程价款时,应按材料费所占的比重陆续扣回相应的预付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

    【例1】某建设项目当年出包工程总值为100万元,材料费比重为60%,预付备料款额度为24%,则预付备料款=出包工程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1000000×24%=240000元。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起扣点)=年度出包工程总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1000000-240000/60%=600000(元)

      即当已完工工程价值达600000元,就可开始扣回备料款了。

      在预付备料款的扣回过程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与以后各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

      第一次应扣预付备料款=(累计已完工程价值-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时的已完工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

      以后各次应扣预付备料款=每次已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

      【例2】接上例,到当年7月份为止,累计已完工程价值已达601000元,8月份完成工程价值为30000元,则7月份应扣回的备料款数额=(601000-600000)×60%=600(元)

      8月份应扣回的备料款数额=30000×60%=18000(元)

      三、出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核算方法

      出包建设单位为了反映和监督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实际支出情况和有关工程价款及预付备料款的结算情况,应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付备料款”、“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等会计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和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明细科目有“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预付备料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及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的落实情况。“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例3】某建设单位月初预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0000元,月末接到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上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50000元,经计算,除扣回预付工程款外,还应扣回预付备料款5000元,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均用银行存款付讫。

      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工程款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预付备料款:

      借:预付备料款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结算应付工程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0000

         贷:应付工程款           50000

      抵扣与支付款项:

      借:应付工程款           50000

         贷:预付工程款           20000

           预付备料款           5000

           银行存款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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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08:58 |只看该作者

    4、建筑企业收挂靠公司管理费如何做账

    【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没有资质)挂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资质承包一建筑工程,我公司收受该公司管理费,建筑发票由我公司开给发包公司,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解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到税务局Dai.开发票(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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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09:59 |只看该作者

    5、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

      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建筑业企业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工程成本

      1、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以编制工程预算书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

      2、成本核算原则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各项费用,并严格区分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建筑业企业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核算,并按人工费、村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施工成本的各项费用,严格区分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间接费用。 建筑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建筑业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4、预提费用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条件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和预提个别费用。预提个别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企业与分包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工程合同成本与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差额预提,归集、分配到各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预提上述费用后,其实际发生数应从预提费用中支出,如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较大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终时进行调整,年终应无余额,特殊情况须保留余额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均应在工程实际竣工结算时结清余额。

      5、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 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应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时间相一致,正确计算结转已完工程成本。 对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的项目,已确认实现的收入,其工程成本应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接与收入同比例相关的成本原则确定,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期间费用 企业应严格区分期间费用与工程成本的界限,正确计算扣除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建筑业企业应按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所有损失及应税前弥补的亏损,均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的所有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且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预提的个别费用除外),否则不予扣除;税法明确规定扣除项目标准的(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缴汇算清缴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 1/4,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程竣工的还应同时报送工程浚工决算资料。

      第六条 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 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 建筑业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业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将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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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建筑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1)营业税

         ①建筑企业自建建筑物的。

         自建自用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缴纳建筑业环节的3%的营业税。

         自建出租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缴纳建筑业环节的3%营业税,租金收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自建出售部分的建筑物,要缴纳建筑业环节3%税率的营业税,按出售建筑物的收入缴纳销售不动产科目的5%的营业税。

         ②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以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计缴营业税。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应税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③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计缴3%税率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按实际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按3%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④建筑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2)增值税

         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计缴增值税。建筑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房产税

        以其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8)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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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12:32 |只看该作者

    7、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

      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从新条例、新细则以及上述文件入手,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的问题。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明确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款为50万元,如何开发票更合理呢?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50万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方将分包方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因为征收管理的方便,税务机关通常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

      建筑业征税范围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非应税劳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

      建筑业营业额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

      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装饰劳务如何纳税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混合销售如何纳税

      根据新条例、新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只有在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下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

      四、扣除凭证管理

      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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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6 16:13:36 |只看该作者

    8、对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建议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这样,一方面可大大提高劳动合同和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减少甚至杜绝虚假用工,另一方面还将有利于促进社保费的征收。

      (二)视同总包、分包工程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可参照总包、分包工程税收处理政策,即被挂靠人视同总包方,挂靠人视同分包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结算必须到税局门前开票。对于总分包的税收处理,禅城区地税局已经出台的《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做法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建筑公司(被挂靠人)也非常乐意接受。参照分包,挂靠方只需要到税局开具通用发票,金额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分摊费用等,被挂靠人凭此发票入帐,风险少,容易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凭双方的协议和代挂靠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作为征收挂靠方所得的依据。

      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同样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1、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分包协议是有效的合同,挂靠协议是无效的合同。分包是分包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挂靠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挂靠人虽然自购材料自雇人员组织施工,但未改变挂靠单位的名称,未变更挂靠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切都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被挂靠人的生产经营权,因此被挂靠人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将挂靠视同分包处理,意味着挂靠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将挂靠视同分包处理这种方式,意味着改变了营业税纳税主体。

      2、对挂靠人征收所得税的前提是确认双方的挂靠关系,但“挂靠经营”是建筑法中所禁止的。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则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该公司在本地工程的成本费用。因此视同总包、分包工程处理可能使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趋向于挂靠外来建筑公司,以逃避纳税,造成本地建筑企业连挂靠费都难以收取,影响本地企业的效益。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的应对办法只能局限于建议税收管理员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了解情况,多与建设管理部门交流信息。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归根结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税局出台有关办法,对挂靠行为的认定问题及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加以明确。我们建议,下列行为可确认为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建议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这样,一方面可大大提高劳动合同和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减少甚至杜绝虚假用工,另一方面还将有利于促进社保费的征收。

      (二)视同总包、分包工程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可参照总包、分包工程税收处理政策,即被挂靠人视同总包方,挂靠人视同分包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结算必须到税局门前开票。对于总分包的税收处理,禅城区地税局已经出台的《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做法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建筑公司(被挂靠人)也非常乐意接受。参照分包,挂靠方只需要到税局开具通用发票,金额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分摊费用等,被挂靠人凭此发票入帐,风险少,容易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凭双方的协议和代挂靠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作为征收挂靠方所得的依据。

      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同样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1、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分包协议是有效的合同,挂靠协议是无效的合同。分包是分包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挂靠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挂靠人虽然自购材料自雇人员组织施工,但未改变挂靠单位的名称,未变更挂靠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切都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被挂靠人的生产经营权,因此被挂靠人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将挂靠视同分包处理,意味着挂靠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将挂靠视同分包处理这种方式,意味着改变了营业税纳税主体。

      2、对挂靠人征收所得税的前提是确认双方的挂靠关系,但“挂靠经营”是建筑法中所禁止的。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则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该公司在本地工程的成本费用。因此视同总包、分包工程处理可能使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趋向于挂靠外来建筑公司,以逃避纳税,造成本地建筑企业连挂靠费都难以收取,影响本地企业的效益。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的应对办法只能局限于建议税收管理员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了解情况,多与建设管理部门交流信息。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归根结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税局出台有关办法,对挂靠行为的认定问题及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加以明确。我们建议,下列行为可确认为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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