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94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料]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补充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9-7 12:4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宁地税(流)发〔1999〕076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补充通知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补充通知
    宁地税(流)发〔199907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根据部分地区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宁地税(流)发〔1998073号文从何时执行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宁地税(流)发〔1998073号文自199811日起执行。即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凡在199811日以后签订的代建工程合同,应按此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工程如何征税尚未明确规定,各地在实际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811日以前签订的代建工程合同,无论其工程是否完工,均按其取得的代建费征收营业税。对199811日以前代建工程已按全额或差额征收了营业税的,其税款不再退补。


    三、对开发企业所代建的工程早已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决算的工程。税务机关应先预征,等工程决算后汇算清缴。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