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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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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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请问:1、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应如何纳税?是否甲方应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来合并缴纳营业税?
2、施工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发票额是否包含甲供材?还是只开具已提供施工劳务的金额,而甲方购买的材料用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如:施工方提供劳务1000万元,使用甲供材10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为1100万元,还是1000万元?)
3、如果设备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对此设备款部分无需申报缴纳营业税,甲方是否需要对此申报缴纳营业税?
4、装饰劳务包含什么?
咨询时间:2009-08-04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1、根据目前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应包含在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中。对甲方是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还是在合同中已有体现,或是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该材料部分营业税还是由乙方来合并缴纳该材料部分的营业税,都要看具体的合同签订情况,而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等待新法规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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