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779|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疑精华] 关于自产货物用于建安工程的纳税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5 19:27: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自产货物用于建安工程的纳税问题
问:自产货物用于建安工程的纳税我提二个问题营业税实施细则有以下条款: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
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实施细
则也有以上内容的类似条款。(1 )按以上条款理解,施工单位生产的预制梁、混
凝土,只要分别核算,那么预制梁、混凝土价值部分就不用交营业税,只交增值
税,但是这样一来,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建安合同,他必须提供合同全
额的营业税发票,如果发票额要求与应税额一致,所交的营业税也必须会包括预
制梁、混凝土在内,无法做到不交营业税,难道开具发票的金额可以少于应税金
额(即差额为预制梁、混凝土价值部分)?(2)如果不分别核算,地税对以上
混合销售核定营业税纳税额,国税又要求核定增值税纳税额,二者不一致如何处
理?

答: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4-19 09:3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0-2-24 08:41:0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有没有房产公司自己混凝土公司如何核算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3-4 21:53:47 |只看该作者
    你可以分开核算,合同需要修改,分别注明制作跟土建的金额,发票开具是也注明,增值税发票多少,建安发票多少。不分开核算也可以,修改合同,统一作为土建处理,交营业税。如果你单位有增值税资格的,最好分开核算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3-18 14:21:2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victory: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4-14 11:57:43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自己生产门窗及自己安装的税务及账务流程啊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