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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产货物用于建安工程的纳税问题
问:自产货物用于建安工程的纳税我提二个问题营业税实施细则有以下条款: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
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实施细
则也有以上内容的类似条款。(1 )按以上条款理解,施工单位生产的预制梁、混
凝土,只要分别核算,那么预制梁、混凝土价值部分就不用交营业税,只交增值
税,但是这样一来,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建安合同,他必须提供合同全
额的营业税发票,如果发票额要求与应税额一致,所交的营业税也必须会包括预
制梁、混凝土在内,无法做到不交营业税,难道开具发票的金额可以少于应税金
额(即差额为预制梁、混凝土价值部分)?(2)如果不分别核算,地税对以上
混合销售核定营业税纳税额,国税又要求核定增值税纳税额,二者不一致如何处
理?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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