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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土地增值税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 月 二十六 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收益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核定征收管理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促使纳税人逐步规范,实现向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过渡。
第四条纳税人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方式,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方式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核实认定后,可调整有异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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