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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模式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8 09:4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26 12:41: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0本位币
    本公司属于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拥有土地一宗,对方拟以该宗土地、我公司出资金双方联合开发,请问:根据2009年31号文,是否可以不成立项目公司开发,而将该宗土地可以过户到我公司名下,由我公司名义开发,账务以项目账单独核算?请各位发表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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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22 14:13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7-26 14:53:0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土地过户到你公司后不成立项目公司,另一公司在投资完成时要交土地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而你公司在分配给另一公司开发产品时也要就不动产销售按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如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双方共担风险,共分利润,这样是不是可起到避税作用呢?仅供参考,总之要事先做好纳税筹划,避免涉税风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8 09:4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9-7-26 23:47:25 |只看该作者
    据了解,不成立项目公司是不能将土地过户到我公司,所以必须成立项目公司,谢谢你的回复!

    点评

    这个项目公司是法人公司还是合伙制?是以项目公司的名义报批报建还是以合伙人共同立项的方式报批报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0-10 13:25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0 10:30
  • 签到天数: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9-7-27 07:10:02 |只看该作者
    不成立项目公司是不能将土地过户到我公司,所以必须成立项目公司,我也想应是这样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2 16:40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09-7-30 09:49:11 |只看该作者

    支持2楼的观点

    支持2楼的观点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12-23 14:1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09-8-10 14:31: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以后可以会有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09-8-13 10:23:02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虽然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了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情况下,合作开发的所得税处理,但(法发[1996]2号、法释[2005]5号都有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是指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强调须转让土地。国税函[2005]1003号也规定,未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合作建房。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5 06:49
  • 签到天数: 105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09-10-27 13:27:21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是:你们属于联合开发,对方用土地的方式出资,你方负责开发,开发之后用面积返还给对方;你方把这块土地单独成为一个项目开发,独立核算账目、缴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5 06:49
  • 签到天数: 105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
    发表于 2009-10-29 07:50:28 |只看该作者
    想知道,最佳的答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18 10:13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09-12-3 13:21:54 |只看该作者
    是否可以这样操作:拥有土地的一方如果账务简单,除土地外,其他业务很少,你们公司可以以投资入股的形式,以有土地的一方为主体开发,这样拥有土地的一方可避免以土地投资需要进行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如果拥有土地的一方账务很复杂,可以考虑把土地以免税分立出一个新公司,你们投资入股到新公司。不过分立后股权转让是个很敏感的问题,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对分立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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