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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溪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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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41#
发表于 2008-7-10 10:33:49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新所得税法----可以扣除期间费用,不能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真希望给有人给个正确的计算方法,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3-12 19:58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42#
    发表于 2008-7-10 21:43:33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觉得这个文件和31号文有冲突,这个文件又没有说31号文作废,到底如何执行?现在全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的好像不一致.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3-12 19:58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43#
    发表于 2008-7-10 21:50:43 |只看该作者
    不过我思索有可能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税率降低,但是实际税负不能降低,所以出台的这个文件吧
    1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18 15:53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44#
    发表于 2008-7-11 17:14:17 |只看该作者

    不应再扣除期间费用了

    说得很明白,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直接计入利润总额。
    我的理解是:对于预售的项目,分项目计算出预计利润,再将利润额与当期的实际损益表的利润汇总,得出利润总额,再计算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6 08:42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45#
    发表于 2008-7-12 08:12:53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也是不扣除了,相当于提高了应纳税所得

    我的理解也是不扣除了,相当于提高了应纳税所得

    该用户从未签到

    46#
    发表于 2008-7-15 17:01:4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随风而逝 于 2008-4-30 10:02 发表


       我认为应该是以下政策解答,不得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可扣除期间费用。

        国税函[2008]229文与国税发[2006]31号比较,对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口径变化:

        ⒈统一了预计利润率
        国税函[2 ...



    学习中,可还是不大明白季度结转预售收入账务怎么处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7#
    发表于 2008-7-16 21:08:2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是一致的。
    同意楼上观点。

    该用户从未签到

    48#
    发表于 2008-7-17 14:24:20 |只看该作者
    一位网友与我探讨:以前[2006]31号文件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预售账款×20%-当期交纳的税金-当期期间费用)×税率。
    现在国税发[2008]299号文件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当期营业收入为300万,营业成本为220万,期间费用为40万,税金为27.5万元,当期预售收入为500万,那么当期的应纳税额为多少?
    当期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即300-220-40-27.5)×25%+预售利润(即500×20%)×25%=28.125万元,
            这样计算对吗?请帮助!
            我的解答是:真对不起,我解答不了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深莫测,一会说“毛利率”一会说“利润率”。我是一个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九年一贯制”的初中生,真的理解不了。这个文件也有人和我说:299规定预收收入乘预计利润率不减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直接按所得税率征税。
    我什么都不敢说。抱歉!             ——这是我在网上留言中的答复。
             今天中午有机会与省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权威人士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现在执行只能是按299号执行,不能按31号文件规定执行了,对于是不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就看文件怎么说的就怎么办”回来后我又仔细阅读一遍299发现两处亮点:
             一、299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这就好办了,假如你企业既有已完开发产品销售,又有预售收入,应该是:
            A、当期已完开发产品销售300万元,成本220万元,当期费用40万元,营业税金15万元。你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是25万元。
            B、当期预售收入500万元,按299计算 500×20%是100万元,
            C、计入利润总额预缴:100+25=125万元,这是文件规定的,应该没错。
            同样道理:
            A、当期已完开发产品销售300万元,成本280万元,当期费用40万元,营业税金15万元。你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是-35万元。
            B、当期预售收入500万元,按299计算 500×20%是100万元,
            C、计入利润总额预缴:100-35=65万元,也是按文件规定的,也没错。
             那么还谈什么“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
            二、299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这里只说的是“填报在-《表》的第4行”,对计算出的这个数,肯定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但,你必须得按第一条的规定计入利润总额。
           假如你企业没有已完开发产品销售,那么发生的当期费用,也能计算出你企业利润总额,只不过是负数。不管如何理解,就按299第一条办,这说明我们还是坚决按文件办事的。
           这就是我的观点,各位税务同仁和纳税人,你们认为如何?

    [ 本帖最后由 汤冲 于 2008-7-17 14:31 编辑 ]

    该用户从未签到

    49#
    发表于 2008-7-18 15:21: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50#
    发表于 2008-7-21 12:15:46 |只看该作者
    税法是越来越严了!不怕你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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