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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联建行为是指由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共同建房,建成后双方各得一部分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来换取新建成房屋部分产权的行为.对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 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题:1、出资方在清算土增税时,是否将分给出土地的部分确认为收入,那此时的成本是什么?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资方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名义全权,实际不是(联建协议)法规上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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