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3-4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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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五)
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企业为雇员按本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资产类资产折旧与摊销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如何调整?
折旧年限区别: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原规定5年;电子设备,为3年,原规定5年。
预计残值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原规定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08年依据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作调整,仅对以前年度一次性调高的部分本年可调减。
企业是否可以采用加速计提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提出加速折旧申请,需要上报市局审批。本市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有限制范围,仅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所述固定资产中第二项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而对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不于审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可按照沪国税所〔2009〕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进行备案。
关于开(筹)办费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1、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在摊销期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均衡摊销税前扣除。相当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例:2007年发生开办费60万,会计处理一次性计入成本,税法上按5年摊销,07年已经调整增加应税所得48万,08年可调减48/3=16万。
2、在08年发生的开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点: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如08年会计上已经一次性扣除作费用处理的,就作为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08年会计上按年摊销处理的,在摊销期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均衡摊销,不能转变摊销方式。
准备金类《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原规定中各类形式的准备金里,只有计提坏账准备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未使用的坏账准备余额,不足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
其他企业发生跨年度纳税调增调减额,税率发生变化,如何计算退补税额?
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纳税调增调减额,其应纳税额统一按汇算清缴年度的税率计算,不考率税率变化因素。如房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07年按33%征收,08年如有调减,也只按25%执行调减。
2008年有关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在2008年度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哪些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经营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范围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应填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情况表》。
新税法关于“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费用分摊”条款,属反避税条款,是否仅适用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成本费用分摊规定,适用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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