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4-8-18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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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项目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的条件有三个:(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2)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3)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要按照扣除项目前二项(不包括资本化的项目贷款利息)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经常发生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其支付的利息显然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尽管其可以取得资金提供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Dai.开的发票,但也不能据实扣除,只能按照扣除项目前两项(不包括资本化的项目贷款利息)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四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扣除项目前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进行加计20%扣除时,也应把项目资本化利息剔除后再作为加计扣除计算基数。
《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二大看点,
第一点:利息费用在开发完工前应记入开发成本,也就是说,在开发间接费里核算,计算20%加计时应剔除资本化了的利息费用。
第二点:体现在“利息不单独扣除”结合前面“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说明,国家是承认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发生的“利息费用”;不然,如果不承认,那么又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还那来其他利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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