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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破茧成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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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9-8 10:46:3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规定,甲

    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以风险共担、利润共

    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行为不

    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投,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

    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假设现有建筑安装公司A与单位B达成合作建房协议:由A提供资金,B提供土地,房屋建成后双方

    分。假设该房屋经评估总值为1000万元,则A、B双方各分得了500万元的房屋。合作双方在建房环节

    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按规定,首先,对B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B应纳营业

    税=500*5%=25万元;对A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A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A、B双方合

    计共应缴纳50万元营业税。

            而通过A、B双方共同向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屋建

    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并分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A、B双方均未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

    不动产的行为,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房环节双方免缴25万元的营业税。另外,税法对在何种条件下

    只对出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不征收营业税等均作了明确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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