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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那么,我公司9月末管理费用等三项费用及税金及附加15万元,预售收入100万元,那申报季度所得税时,按100*20%=预计利润,预计利润-三项费用及税金附加=20-15=5万元为利润总额预交,等于5*0.25=1.25万元,这样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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