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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 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考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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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5 11:50:2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金额比较小,并且都是在一年以内摊销的话就直接做费用报销,而如果金额比较大,则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进行每月摊销,本来待摊费用就有预付的性质,
2.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

  (1)借款的利息费用。对于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或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通过“应付利息”账户核算。预提利息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借记 “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或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通过“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账户核算。预提利息时,与分期付息类同,不同的是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

  (2)预提租金和保险费等。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如果确需预提,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或设置“预提费用”账户进行核算。预提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预提费用”;支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或“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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