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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在建工程转让 双方节税共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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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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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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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3-29 19:20:4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在建工程转让 双方节税共赢

    四川A房地产公司(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该公司正在修建一幢住宅楼,原计划12层已修到4层,在建工程科目金额为3500万元。因公司贷款困难,公司股东会准备转让给B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B公司支付6000万元购买整个在建工程项目,或支付6000万元购买A公司的全部股权。假设B公司开发完成后总售价为9000万元,追加的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为简化分析,此处暂不考虑印花税、契税)。
      从出售方A公司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即B公司购买整个在建工程项目,A公司直接转让该项目的纳税情况是:营业税及附加330万元(6000×5.5%);土地增值税441万元[(6000-3500-3500×20%-330)×30%];企业所得税570.57万元[(6000-3500-330-441)×33%)];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341.57万元;A公司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1158.43万元(6000-3500-330-441-570.57)。如果采取第二种方式,即B公司购买A公司的全部股权,A公司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其纳税情况是: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825万元[(6000-3500)×33%];A公司的现金流入为1675万元(6000-3500-825)。由于A公司采取第二种方式较第一种方式现金多流入516.57万元(1675-1158.43),可见,第二种方式对A公司有利。
      从购买方B公司进行分析,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B公司的纳税情况是:营业税及附加165万元[(9000-6000)×5.5%];土地增值税130.5万元[(9000-7000-7000×20%-165)×30%];企业所得税562.48万元[(9000-7000-165-130.5)×33%];合计应纳各项税金857.98万元;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1142.02万元(9000-7000-857.98)。如果采取第二种方式,B公司的纳税情况是:营业税及附加495万元(9000×5.5%);土地增值税947.25万元[(9000-4500-4500×20%-495)×40%-5895×5%];企业所得税1009.05万元[(9000-4500-495-947.25)×33%];合计应纳税金2451.30万元;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451.30万元(9000-7000-2451.30)。由于,B公司采取第一种方式较第二种方式现金多流入1593.33万元[1142.02-(-451.30)]。可见,采取第一种方式对B公司有利。
      如上所述,我们可看出,采取第二种方式即转让股权,对A公司法人股东而言是最佳方案,但它会导致B公司现金流入为负数,故以6000万元转让股权是不可行的。而采取第一种方式,对A公司又不公平。交易是双方行为,只有符合双方公平交易的方案才具有可行性。笔者通过计算机排序计算,得出两组数据,分别是转让股权与转让项目时A公司与B公司现金流入的平衡点。其具体操作,也即第三种方式为,当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款为4727万元时,A公司的法人股东税负如下:企业所得税404.91万元[(4727-3500)×33%],此时A公司因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822.09万元(4727-3500-404.91);B公司的税负为:营业税及附加495万元(9000×5.5%);土地增值税947.25万元[(9000-4500-4500×20%-495)×40%-5895×5%];企业所得税1009.05万元[(9000-4500-495-947.25)×33%];合计应纳税金2451.30万元;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821.69万元(9000-5727-2451.31)。此时,交易双方现金流入相近,双方现金总流入为1643.78万元(822.09+821.69)。双方总税负为2856.22万元(2451.31+4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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