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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遇到代收款项的问题,想来一起讨论一下。
对于代收水、电费,我公司收取了差价,但电力公司和水务公司的发票是开给我物业公司的大票,多收取部份实际为楼宇变压器电量损耗,另冬季采暖费由于是热力公司管网供至大厦,由大厦进行板换,再通过中央空调送至各写字间内,我公司收取了相应的板换费,即我公司按26/平方米收取,实交为22/平方米,我公司只给业主开收据,附大票给各单位入账,因为以前年度所得税免三年优惠,从本年度开始正常纳税,差价部份该如何处理最为稳妥,应向国税还是地税申报?
另外还想请教一下行家,对于高档写字间夏季中央空调的费用该记为空调使用费交地税,还是记为空调制冷费交国税,请各位大虾指点。
请教了很多位纳税专家,说法不一,税务局也是各争各税,想请教行业通行做法,谢谢!
另我公司流转税以前只涉及地税,只有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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