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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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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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若干政策及征收规定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坐落地所在市、县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缴纳。出租房产收入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缴纳,个人房屋出租政策适用《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三、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一律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于每年的五月份征期申报纳税。
四、根据财税[2005]181号、浙地税函〔2006〕14号文件精神,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
(一)从事工业生产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从事商业经营或其他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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