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销售高档写字楼、高级住宅和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一般民用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5%。
销售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吉地税发[2006]40号文件自2006年3月2日取消该政策。
2、吉地税发〔2004〕85号《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包括单纯转让国有土地)的,按所取得的增值额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采取查实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2)对新建房屋非整体转让的,按实际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预征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
(3)对转让旧房的,按房屋的评估价格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4)转让写字楼、高级住宅及商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1%;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
(5)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和单独转让国有土地及转让旧房的,应在转让合同签定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7)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预征率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房地产项目竣工结算且全部转让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
(8)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给予处罚;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预缴)税款的,课征滞纳金。
(10)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3、吉地税函〔2005〕7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A、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
B、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4、吉地税发〔2006〕40号: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对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附:财税字〔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附《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吉地税发〔2006〕40号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确定为转让收入,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的公式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计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核定征收率为0.5%;1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
财税[2006]21号规定: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例如:某人在长春市卖掉了一处购买3年的145平方米的住房,成交价50万元,提供的发票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为:36万元,当时缴纳契税0.54万元。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分析:首先在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前提下,并经认定属于非普通住房。计算应扣除金额=36×(1+3×5%)=41.4万元。 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50×5.5%=2.75
当时缴纳契税0.54万元(印花税也应扣除,此题忽略不计)扣除项目合计:44.69(万元) 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5.31÷44.69×100%=11.88% 告知:土地增值税中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2)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计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核定征收率为0.5%;1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 例如:某人在长春市卖掉了一处住房,成交价50万元,无评估价格,不能提供的发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该文件要求各地制定办法,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关“办法”,等具体办法出台后再给大家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