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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否适用内资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12-16 21:18
标题: 是否适用内资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
是否适用内资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
是否适用内资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
例: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网点出售给关联的商业管理公司,因房地产市场低迷,整体销售,其售价低于市场单独销售的市场价值,但高于开发成本的10%价值,是否可适应以下政策与税务机关预约定价安排。如:开发成本1000万元,销售1100万元。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可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提供以下简易同期资料:
(一)企业组织结构;
(二)企业定价政策、有关市场情况及各方利润分配情况;
(三) 企业功能风险分析;
(四)主要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可比信息的选择;
(六) 影响企业独立交易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
(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内;
(三)仅与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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