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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折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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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wuliaogui
时间:
2008-12-7 10:54
标题:
关于折扣事宜
大家好,本人有一疑问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解答。
房地产开发商对客户实行销售折扣,即客户交纳首付款,开发商返还一定数额的现金。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那么,在预售时开具收据或者交房前开具发票的时候,开发商需要在收据或者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吗?若不注明清楚,则开发商默认收取了折扣额相等的房款,就需要计税,是否是这样?具体应该怎样操作?
期待大家的解答,谢谢。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8-12-7 14:10
告诉楼主一般房地产企业对于折扣的通俗做法
我们一般按照实际成交价进行合同和账务处理,不反映折扣金额
房地产尤其特殊性,和普通商品不同
商品房的定价权各地都是放开的,一般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决定,物价局都不会干预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8-12-7 14:11
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又发生折扣,退回现金这种情况
退回的现金是不能抵扣以前预交的税金的,除非你更改备案的合同
当然,备案的合同也不是那么容易修改的
作者:
ewuliaogui
时间:
2008-12-7 17:13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我明白你的意思,就是按签订合同的实际房价开具收据和发票,而折扣的金额通过财务费用来反映。
因为给客户打了折扣,那么实际的收入就不是合同上那么多,我是想请问,折扣这部分金额能否不计税?收据和发票上的房价是包含现金折扣这部分的,但是是没有取得的,能否通过什么形式,既避免交现金折扣这部分的税金,又同时收据和发票上的金额包含现金折扣部分。
感谢大家的回复....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8-12-7 18:20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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