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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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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仙
时间:
2008-11-22 10:46
标题:
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咨询内容:
税官好!我们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分公司,到为了到异地开发房地产而成立的.分公司由11名股东投资成立,总公司提供开发资质,其他不过问公司事务,我们每年上交10万元管理费给总公司.按照《融资投股协议书》规定:股东每投资30万元,可以介绍一名人员到分公司就业.我投资了160万元,介绍了5个人到公司,可当地的税务部门说我要交个人所得税,并且土地增值税不得扣除.说工资表上发放介绍到公司上班的人员签名全部是代签的,就是不是代签也要交税.请问我们要交什么税?怎么交?
回复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部门:税政二处 答复时间:2008-11-2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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