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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典案例】土增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核定征收(三)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4-8-5 21:54
标题: 【经典案例】土增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核定征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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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土增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核定征收(三)
案例1.
**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税通 〔2024〕 ** 号
**置业有限公司: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向阳苑项目(项目编号:F2370281ZZ0000000267)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00830588.38元(普通住宅73912645.45元;非普通住宅5295856.65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1622086.28元);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11.82%;非普通住宅12.91%;其他类型房地产14.43%;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2540236.83元(普通住宅8736474.69元;非普通住宅683695.09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120067.05元);4.减免税额:0.0元;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635133.45元;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0905103.38元;7.项目总可售面积:21227.77平方米(普通住宅14598.78平方米;非普通住宅1002.84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626.15平方米);清算时已售面积:20227.77平方米(普通住宅14598.78平方米;非普通住宅1002.84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4626.15平方米);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100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000.0平方米);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

案例2.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2024〕 ** 号
**鑫汇置业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58911584.2元(普通住宅219251334.2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9660250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5.52%;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3151812.51元(普通住宅10962566.71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189245.8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231025.5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7920787.01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56179.47平方米(普通住宅44076.94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2102.53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51793.31平方米(普通住宅44076.94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7716.37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4386.16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4386.16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

案例3.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税 通〔2024〕 **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事由:《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220号)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位于房地产项目的部分清算内容(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规定申报日期前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核定项目

数额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合计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24376999.71

0.00

7385600.00

31762599.71

货币收入

24376999.71

0.00

7385600.00

31762599.71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0.00

0.00

0.0

0.0

视同销售收入

0.00

0.00

0.00

0.00

核定征收率

0.05

0.0

0.06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1218849.99

0.00

443136.00

1661985.99

减免性质1



减免金额1



减免性质2



减免金额2



减免性质3



减免金额3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92318.66

0.00

0.00

92318.6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1126531.33

0.00

443136.00

1569667.33

限期申报日期

2024-08-01


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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