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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代为开具发票未办理汇算清缴被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4-7-22 17:19
标题: 个人代为开具发票未办理汇算清缴被通知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2024〕** 号
徐*(纳税人识别号:330102********3046):
事由:您于2021/11/30在**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发票1张2520000元,受票单位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顾问咨询服务费;存在纳税人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在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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