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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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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4-6-24 23:43
标题:
关于送达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稽一告字〔2024〕**号
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一罚〔202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一罚〔202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一罚〔2024〕**号
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街道****)特定涉税事项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2年4月销售收入3356872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经调整计算,造成少缴2022年4月增值税2965953.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808.38元、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21881.6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销售合同、运单、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下游企业情况说明及入库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3091643.7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91,643.7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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