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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房地产公司少计租金收入偷税案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4-6-5 16:57
标题: 某房地产公司少计租金收入偷税案
某房地产公司少计租金收入偷税案

Y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5月7日对某房地产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发现该企业取得门面出租收入在账上不做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具体情况如下:该公司2018年取得11栋102号门面租金1800元、5栋03号门面租金7000元、27栋1、2层门面租50000元,合计门面出租租金收入58800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款;2019年取得11栋102号门面租金7200元、5栋03号门面租金9000元、27栋1、2层门面租58000元、15栋1层租金36000元、11栋105门面租金15000元、14A栋101-104门面租金8000元,合计门面出租租金收入133200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款;该公司2020年取得11栋102号门面租金7200元、5栋03号门面租金9000元、27栋1、2层门面租61333元、15栋1层租金72000元、11栋105门面租金36000元、14A栋101-104门面租金48000元、15栋1层靠北2间门面租金 28800元,合计门面出租租金收入262333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款。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2018年至2020年该公司取得的门面租金454333元,不作收入入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1634.91、城市维护建设税1514.44、房产税51923.78元、企业所得税12980.94元、印花税1728.6元,税金合计89782.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该行为属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及其附件《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对该偷税行为追缴其少缴税款89782.68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元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0.5倍的罚款,即罚款44891.34元。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典型意义〕
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在账上记录,做到账实相符,对账上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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