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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家来讨论一下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0-15 09:29
标题: 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家来讨论一下
QQ群会员 厦门S*太假了 的问题

A房地产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C村土地,交纳了出让金,现在准备开发后一部分定向出售给B企业的职工(实质是职工集资建房,职工先预交部分款项),一部分出售给C村村民(价格低于市场价)。如何筹划能少交纳各税。
关于预收款。
收取职工预交款时,先以XX项目筹备办公室(成员由A房地产公司与B企业人员共同构成)名义给职工出具收款收据,把款项存入B企业的下属公司帐户,然后A房地产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将该款项转入自己帐户(签定借款协议),J:银行存款  D:长期借款。房子出售时,该借款抵顶职工购房款,J:现金,J:长期借款 D:主营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
问题:该公司以借款名义来规避预收款交纳营业税,所得税.,至少延迟纳税了,请谈谈你的看法.
作者: xieyongbo    时间: 2007-10-15 11:23
A企业这种处理也有可行性,但应签定借款合同应计算借款利息及交纳印花税.B企业收职工集资建房款用于借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但问题不会太大.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0-15 12:04
这种方式应该是可行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出售给村民和职工可能面临被税务局调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村民和职工也因此可能会就市场价(税务局核定)和购入价之间的差额被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售价与市场价价格差不是很离谱的话应该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借款是可行的,但是借款利息的列支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如果去Dai.开个人利息发票的话会交纳较高的税。有一个建议:找一家关系比较好的银行,将个人的款项交给他们作为委托贷款,通过该银行贷款给A公司,A公司的利息支出列支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同样,也延迟了预收账款预交各项税金的时间,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效益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0-15 12:09
以个人借款的方式还有一个风险

从A公司将长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这一分录,税务局可以认定你该借款其实为预收款的性质,可能会认定你恶意拖欠税款的行为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7-10-15 12:24
原帖由 银河飞雪 于 2007-10-15 12:09 发表
以个人借款的方式还有一个风险

从A公司将长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这一分录,税务局可以认定你该借款其实为预收款的性质,可能会认定你恶意拖欠税款的行为

这个可以绕过去的啊,到最后交房开发票收所谓房款的时候,你们最多用一笔资金转一圈就行了啊,变成职工直接出钱就行了.
作者: 书中男人    时间: 2007-10-16 11:46
上述方法似乎都可行,但“以XX项目筹备办公室(成员由A房地产公司与B企业人员共同构成)名义给职工出具收款收据”,要注意理由,否则非法集资的嫌疑脱不了,“找一家关系比较好的银行,将个人的款项交给他们作为委托贷款,通过该银行贷款给A公司”,问题是个人能否委托银行贷款?集中委托还是个体委托?贷款的性质?A公司的抵押物?集体用地能抵押吗?另外,集资建房价格肯定也会底于市场价,税务局会关注的,预收款交纳营业税看来也避不了,弄不好还要处罚
作者: 破茧成蝶    时间: 2007-10-16 12:52
不用这么麻烦吧。职工把那些钱以个人名义存入该指定银行,而A房企再与银行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两码事。到时房子出售时,银行把个人名义的钱分笔划入A企,而A企再把这些钱归还银行借款。

这样,我觉得既没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也不存在界定为预收款的可能。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0-16 12:59
个人能否委托银行贷款?集中委托还是个体委托?

职工的钱不是都在B公司吗?那么B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A公司是否可行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0-16 13:00
总得来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作者: 破茧成蝶    时间: 2007-10-16 13:12
干吗要委托贷款?

职工直接把钱存入指定银行,以个人名义。而A房企再跟银行洽谈贷款事宜,跟职工个人的存款完全没有关系(理论上)。但实际上A房企要获得贷款,是以职工个人的存款为保证的。这里就需要A房企跟指定银行之间的协调了!

[ 本帖最后由 破茧成蝶 于 2007-10-16 13:15 编辑 ]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2:54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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