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燃气管道初装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文号: 鄂地税发[2008]93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执行时间: 2008-04-29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第301号令)精神,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燃气公司为独居老人安装燃气管道收取的初装费免征营业税。 二、燃气公司为独居老人安装煤气管道的,应提供独居老人的《居民身份证》、《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县级老龄办的证明和自有房产以及独立户口的证明,在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可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燃气公司应单独核算为独居老人安装燃气管道收取的初装费收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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