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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后重新开工的建筑项目能否简易计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2-6-15 15:58
标题: 营改增后重新开工的建筑项目能否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重新开工的建筑项目能否简易计税?

问题: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对象为开发公司一期住宅项目,此项目在营改增前由另一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了一部分工程并结算了部分工程款;营改增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为2014年,但由于项目资金问题停工,于2021年重新开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了信息变更,主要变更了施工主体及开工时间(重新开工时间为2021年6月)和竣工时间。同时,在开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这个项目,按照老项目进行税收征收管理。那么对于营改增后重新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呢?

答复: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03




作者: ncwdd    时间: 2022-6-16 08:38
这个官方答复只罗列法规政策,不出判断结论。本例对于施工方,应为增值税新项目,因为变更了施工主体,施工合同重新签订了,施工许可证也重新颁发。对于开发公司,结合其他条件,或许可以作为增值税老项目。新的施工方若想将此项目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可以将部分主材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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